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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刘某诉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某某,男,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郝光辉,河南汉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男,汉族,2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建,河南金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贾虎君,河南金泰(略)事务所(略)。

一审被告许昌市X乡建设局,住所许昌市X路。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7岁,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35岁,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某某因刘某诉许昌市X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光辉,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建,一审被告许昌市X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刘某荣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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