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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无正常手续的情况下,以抵帐x元的方式在深圳市从邓某某手中购得墨绿色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查明,该车系杨某甲于2005年11月7日在深圳市被盗车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3、证人邓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抵帐的方式获得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我不知道是赃车。叶关辉欠我钱,后来他死了,我让他老婆邓某某还钱,邓某某让我先把车开着。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我开的这辆本田雅阁轿车原来是深圳市南山区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叶关辉的,当时他挂的牌号是粤x。后来他因打官司借了我x元钱。叶关辉生病住院时让我开着这辆车帮忙处理事,2009年6月1日叶关辉因病死亡,我向他老婆讨要欠款,他老婆说没钱,让我先开着这辆车,当时也没明说用车抵欠款。后来我把车牌号换成了粤x。

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明2005年11月7日晚21时左右,其丢失一辆墨绿色广州本田小汽车,车牌号粤x。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老公叶关辉是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山大队特勤中队民警。从2009年开始,其老公身体一直不好,他让南山交警大队开拖车的一个姓刘某河南男子帮忙开车。其老公于2009年6月1日病逝后,其再也没有见过那辆车。

4、被盗车辆报案、立案材料,证明涉案车辆2005年11月7日21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花园多美丽餐厅门口被盗。

5、被盗车辆及查询信息,证明涉案车辆为绿色本田雅阁。

6、查获被盗车辆照片。证明2010年7月11日13时10分,在胡桥查获悬挂粤x号广州本田轿车一辆。

7、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队民敬叶关辉于2009年6月1日因公牺牲。

8、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车辆照片。

9、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检的无牌照绿色广州本田轿车发动机号码有改动,改动前的号码为x—x。

10、被告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家住夏邑县X乡X村程菜园组。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抵帐的方式获得并使用,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姬瑛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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