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孙某,河南天时达(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禹州市桑塔纳汽车维修站。住所地禹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禹州市桑塔纳汽车维修站拖欠修车款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禹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12月30日作出(2000)许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孙某,被申请人禹州市桑塔纳汽车维修站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许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1999)禹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