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韬,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小华,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X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柳某,董事长。
原告孙某为与被告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认为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判令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略)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等。本院于2004年3月12日受理,后于2004年4月29日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2005年3月30日本案恢复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孙某专利号为ZL(略)。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门窗套角线产品;
二、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孙某经济损失(略)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
三、对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前的行为,孙某不再追究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孙某负担1910元,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直接给付孙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青青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