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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个体司机。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务农。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龚某某于1998年年初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5月28日在武陵源区X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湘张武协婚字第x号),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由于生育小孩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龚某某因此于2003年外出打工,长期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3月12日,原告田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

二、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应初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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