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7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窜至李集镇西司集司某某家、刘某甲同刘某甲才家、郭庄村郭某乙家(未遂)、郭某丙家、城关镇老完中南戴某某家,入室盗窃五次,计盗现金420余元、废农电线1捆(价值50元)。案发后废农电线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司某某、刘某甲才、戴某某、郭某乙、郭某丙的陈述、证人刘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物,一年内入室盗窃五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根据案情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不久多次盗窃作案,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