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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胡某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二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查封了位于卧龙区梅溪办事处武侯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杜某某共有人为胡某某。案外人胡某然于2010年1月7日对诉讼保全的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胡某然称,我于2007年9月3日购买杜某某、胡某某位于南阳市二胶厂第三家属区北院18#X单元X户房屋一套,房款共计x元,于9月3日一次性交付,但由于卖方的家庭内部纠纷致使我们一直未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曾多次找杜某某、胡某某二人协商,要求卖方予以配合办理过户,一直拖延到现在,过户手续仍未办理。2009年经多次协商,卖方终于在2009年12月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才知房子已被查封。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最高某院就此情况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我所有,而法院进行查封的该房屋已经不属于杜某某、胡某某二人所有,法院查封存在错误,应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甲方杜某某与乙方胡某然于2007年9月3日签订协议书,内容为:1、乙方胡某然一次性支付壹拾壹万捌仟元整(x元),甲方杜某某收到房屋款后,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一并交于乙方,并出具收款凭条。2、房屋产权过户,甲方交付产权交易费,乙方交付产权过户费,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有效的证明手续。协议签订后,于当日胡某然将房屋款x元交付给杜某某,杜某某将房屋及产权证交付给胡某然,胡某然居住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该套房屋产权人为杜某某,共有人为胡某某。

本院认为,案外人胡某然于2007年9月3日与杜某某签订协议书,将位于卧龙区梅溪办事处武侯路X号X幢X单元X室单元房卖于案外人胡某然,胡某然于当日将买房款x元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已将房屋交付给胡某然。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现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外人胡某然与被告恶意串通的证据,案外人胡某然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对查封的房屋予以解除。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卧龙区梅溪办事处武侯路X号X幢X单元X室单元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显洲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魏妍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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