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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镇高千庄马某村民组全体村民与新郑市新村镇高千庄村马某村民组、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村X村马某村X村民。

诉讼代表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新郑市X镇X村马某村X组。

负责人:马某丙,该村X组长。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村镇高千庄马某村X村民诉被告新郑市X镇X村马某村X组、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上述判决,发回我院重审。2009年12月18日我院依法立案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郑市X镇X村马某村X组“全体村民”,即非自然人,也非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文奇

审判员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毛保平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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