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巍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