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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东关居委会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X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东关居委会)。

负责人赵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魏都区丁庄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孙某,河南天时达(略)事务所(略)。

再审申请人东关居委会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前由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关居委会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审理后作出(2008)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关居委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2年1月4日、22日东关居委会第五组分两次分别向李某某借现金x元和x元,共计x元。该款由当时第五组的会计许金梅收到后交给村里并给李某某出具了收到条,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东关居委会一直未还。为此,李某此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判决:限被告许昌市魏都区X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现金x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许昌市魏都区X街道办事处东关居民委员会承担。

东关居民委员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我们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错误,诉争款项系房屋拆迁补偿费。本案李某某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该款项在李某某将工程的开发转让给许昌联创置业公司后已经从该公司获得,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本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X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居委会负担。

东关居委会申诉称:李某某交付给我们的x元系其本人开发东关小区时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而非借款。同时,其取得东关小区村民住宅楼工程开发权后,将该工程项目转让给许昌联闯置业有限公司并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其中包括李某某向申请人支付的前期费用,故被申请人无理要求申请人返还其款项。

本院再审查明:为取得东关小区的开发款,2002年1月4日、22日李某某分两次交付东关居委会第五组现金x元,分别为x元和x元,由第五组的会计许金梅收到后交给村组并给李某某出具了收到条。李某某以许昌长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许昌联闯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联合开发东关小区的协议,协议中约定联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长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小区的前期办理手续费用和该小区项目的利润及企业管理费用等总计200万元。2004年12月23日,东关居民委员会与河南联闯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协议书,将原与李某某商定开发的东关小区的土地出让给了河南联闯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李某某交付东关居委会第五组x元的目的是要取得东关小区的开发权,而东关居委会在之后却将该宗土地出让给了河南联闯置业有限公司,致使李某某后来并没有取得东关小区的开发权,因此李某某所交付的x元东关居委会理应返还,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7)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王某垠

助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俊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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