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扶沟县X镇政府纪检信访办公室干部,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接到韭园镇政府领导安排后,带着镇政府的公章,去县农综办和财政局农业股办理《韭园镇鱼藕混养基地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手续,为了顺利办理核销呆账,王某甲在打字社编造虚假核销证明文件上报给财政局和农综办,致使韭园镇鱼藕混养项目有偿资金20万元的呆账于2007年5月被核销,经国家造成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接到韭园镇政府领导安排后,为顺利办理韭园镇鱼藕混养项目有偿资金20万元的核销呆账手续,与该镇政府文秘人员王某乙一起,带着镇政府的公章,到扶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农业股,模仿相关文件材料后,在(略)姐妹打字社编造并打印了韭政[2005]X号文《关于韭园镇吴桥、寨湾、何家等9个村受灾情况的报告》、韭政[2006]X号文《关于韭园镇鱼藕混养基地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处理的请示》和《关于扶沟县X镇吴桥、寨湾、何家等9个村受灾情况的证明》等虚假核销证明文件,上报给扶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致使韭园镇鱼藕混养项目有偿资金20万元作为呆账于2007年5月被核销,给国家造成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①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了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其按照韭园镇政府领导安排,与该镇政府文秘人员王某乙一起,模仿相关文件材料后,在(略)姐妹打字社编造并打印了相关虚假核销证明文件,上报给扶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致使韭园镇鱼藕混养项目有偿资金20万元作为呆账于2007年5月被核销的事实。②证人王某乙证实,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其按照韭园镇政府领导安排,与被告人王某甲一起,模仿并起草编造相关文件材料后,在(略)姐妹打字社打印了相关虚假核销证明文件,上报给扶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的事实。③证人郝某某证实,2007年其接任韭园镇党委书记后,才知道该镇鱼藕混养项目有偿资金20万元作为呆账被核销,以及其不知道该镇鱼藕混养项目有偿资金20万元作为呆账被核销的办理过程的事实。④证人郝某某证实,韭政[2005]X号文《关于韭园镇吴桥、寨湾、何家等9个村受灾情况的报告》和韭政[2006]X号文《关于韭园镇鱼藕混养基地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处理的请示》,这两个文件头是在其经营的姐妹打字社打印,韭园镇党委政府与该打字社有业务往来,以及王某甲和王某乙经常到该店打印材料的事实。⑤编造的韭政[2005]X号《关于韭园镇吴桥、寨湾、何家等9个村受灾情况的报告》、韭政[2006]X号《关于韭园镇鱼藕混养基地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处理的请示》和《关于扶沟县X镇吴桥、寨湾、何家等9个村受灾情况的证明》文件。⑥周口市财政局周财农[2007]X号文件关于核销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的批复、以及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证实韭园镇鱼藕混养项目有偿资金20万元作为呆账于2007年5月被核销的事实。⑦扶沟县X镇政府证明证实韭政[2005]X号文件和[2006]X号文件系2006年韭园镇政府申请办理该镇鱼藕混养项目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处理请示时所补发。⑧被告人王某甲身份及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属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到韭园镇政府领导安排后,滥用职权,模仿编造相关虚假核销呆账证明文件及材料并进行上报,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

失,其行为已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深刻,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故可对其免除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娄本升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