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慎之,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做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杨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慎之,被上诉人李某某、付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张晓华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