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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景涛、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x元。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送的彩礼被告看病已花完,原告的家庭也不困难,故不同意退还彩礼。原告应支付经济帮助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按农村风俗送给被告彩礼款x元,原被告均无婚后个人财产,婚后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开始生气吵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结婚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生气,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应准予二人离婚。原告婚前所送彩礼因数额不是太大,原告也没有提供因送彩礼造成家庭困难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称经济帮助费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必要性,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永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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