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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耿某某追偿赔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现林,安阳县许家沟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男.1977年11月l0日生。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耿某某追偿赔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现林、被上诉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建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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