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慎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时任新密市X镇X组组长的被告人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袁庄乡人民政府支付给其村X组的赔青款x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慎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记账凭证、征地包青款花名单、存折复印件、实收包青款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慎某某身为村X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X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慎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慎某某能够当庭认罪,且已退赔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任学亮
代理审判员李某阳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