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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法执监字第3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

申请复议人常某某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法执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审查其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的申请复议人常某某应首先向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向本院申请复议。因申请复议人常某某没有按程序向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常某某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侯建政

审判员桑林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洪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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