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陆某,又名陆某平、陆某平,男,汉族,成年,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陆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莎
审判员张祝英
审判员张根有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