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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200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双方争议的房屋在郑州市中牟县,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将本案移送到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系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和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所在地在郑州市中牟县境内,故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到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应当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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