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X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邱某甲,该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邱某光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邱某光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邱某光之子。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邱某丙之母。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邱某鸿,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上蔡县X路管理所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