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石某,河南鼎维(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杨彩芳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敏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