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石某,河南鼎维(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杨彩芳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敏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