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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桑塔纳小轿车沿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县X乡X村口南200米处,由于驾驶车速过快、行驶偏左,与濮阳市高新区X乡X村王庆X驾驶豫x号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鲁某某及其车上乘坐的鲁某X、王勇X、朱云X、鲁某X和王庆X及其车上乘坐的赵素X共七人受伤。后朱云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鲁某某在交警部门到医院进行人员登记并对鲁某某做血乙醇检测时,报假名李德X后又从医院擅自离开逃避侦查。经交警部门认定,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素X的颅脑损伤属于重伤,左股骨折属于轻伤;王庆X的股骨及髌骨骨折均属于轻伤。案发后,鲁某某与朱云X家民事部分自行和解。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鲁某某,宣读了被害人王庆X陈述,证人鲁某X、鲁某X、鲁某X、朱国X、王勇X证言,出示了血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补充说明、濮阳县110急救中心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桑塔纳小轿车沿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县X乡X村口南200米处时,由于驾驶车速过快、行驶偏左,与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王庆X驾驶的豫x号面包车相撞,造成鲁某某及该车乘坐人鲁某X、王勇杰、朱云X、鲁某X及对方车辆驾驶员王庆X与乘坐人赵素X共七人受伤。事发后鲁某某遂拨打120,七人均被送到医院救治。被告人鲁某某在交警部门到医院进行人员登记并对其做血乙醇检测时,化名“X”并从医院擅自离开以逃避侦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素X的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左股骨折构成轻伤;王庆X的股骨及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朱云X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鲁某某与朱云X家属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与王庆X、赵素X就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鲁某某供述:2009年4月15日中午,我回家后到同村朱云X家,和鲁某X、鲁某X四人一起喝酒,我喝了约2两白酒,三听“哈啤”,喝完酒后我开着我的豫x桑塔纳小轿车,和他们准备到子岸集去洗澡,快出村X村的王勇X,他也上车,我们五人就走了。当时沿着濮渠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安寨村南时,我准备超前边一辆货车,货车跑得快没超成,对面过来一辆面包车,我就向公路东侧躲避,没躲过去,车右后尾和小面包车碰了。事故发生后因为我没有驾驶证,就报了李德X的名字,他有驾驶证,我报他的名就是逃避侦查。出事后我从东关医院躲到一个朋友家,后来到山东东明、荷泽一带打工去了。

2、被害人王庆X陈述:2009年4月15日下午2点左右,我从子岸乡X村拉了炮筒回家,由南向北走了有二、三里,前面有一辆桑塔纳离我有十多米远,与由北向南一辆车会车时,差一点没碰住,由北向南的桑塔纳方向来回打,刹着车和我碰上了。当时对方车速有五、六十码,我跑的有20多码,靠右边走的。我的车前面保险杠和对方车碰了,我车上我和我妻子赵素X两人,对方车上有三、四个人,我看见有扔出来的,也有自己出来的,有几个人我没看清。

3、证人鲁某X证言:昨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开桑塔纳车的是我三儿子鲁某某,他从村里去子岸洗澡去,走到五星安寨南面与一辆面包车相撞了。我去现场时受伤的人都拉走了,两辆车都不在,他几个从我家走的,走时鲁某某开的车,车也是鲁某某的,车上坐本村的鲁某X、鲁某X、朱云X、王勇X一共五个。鲁某某的驾驶证正在办理,还没办出来。我听说是鲁某某开车出的事。

4、证人鲁某X、鲁某X、王勇X证言:均证实2009年4月15日14时许,三人与本村的鲁某某、朱云X准备去子岸集洗澡,鲁某某开着他的黑色普桑轿车沿濮渠路走到五星乡X村南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车了。醒来时已被甩出车外,后来鲁某X用鲁某X的手机拨打了120,几人被送到濮阳县医院。

5、证人朱国X证言:2009年4月15日14时许,我儿子朱云X与本村的鲁某X、鲁某X、王勇X坐本村鲁某某开的桑塔纳轿车,走到濮渠路X村口南200米处与一辆小面包车相撞,当时5个人都受伤了,朱云X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抢救五天死亡了。我们和鲁某某家是邻居,朱云X与鲁某某平时玩得很好,我们自己调解了。

另有:血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补充说明、濮阳县110急救中心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鲁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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