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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赌博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赌博罪一案,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3日17时40分,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葛市X路X路段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李金掌相撞,致李xx死亡。被告人贾某某肇事后逃逸。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就其经济损失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xx、胡xx、王xx、李x、罗x、李xx、宋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10接处警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肇事车辆信息、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说明、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与黄某涛等人(另案处理)在长葛市金桥区X路文明楼院李xx家,组织二十余人用麻将牌以“推饼”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x元。该赌场内部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贾某某负责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王xx、王xx、李xx、李xx、王xx、张xx、张xx、高xx、王x、李xx、霍xx、王xx、崔xx、曹xx、吴xx、张xx、刘xx、石xx、郭xx、陈xx、桑xx、张xx、范xx、李x、贺xx等人的证言、许昌市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参赌人员照片、罚没收入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贾某某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贾某某与他人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贾某某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以赌博罪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明显不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以赌博罪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明显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李艳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利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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