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工人。
被告姜某某,男,司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3日签订合同,被告将原告的货物糠46.44吨运输到山东省鱼台县。运输途中车辆失火将部分货物烧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同意赔偿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糠损失人民币3万元,该款分10个月付清。自2009年5月份起每月30日之前给付3000元,每月逾期给付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元。(备注王艳杰帐号x)
二、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切后果自负。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洪山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