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甲,男。
原告刘某,女。
原告霍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霍某甲,系霍某乙之父。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太,系河南人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冷鹏阳、陈某某,河南人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光山县公交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河南紫弦(略)事务所(略)。
被告霍某丙(齐),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雅洁,河南金誉(略)事务所(略)。
原告霍某甲、刘某、霍某乙诉被告胡某某、光山县公交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出租公司)、霍某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名原告霍某甲及其、霍某甲、刘某、委托代理人张瑞太、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公交出租公司委托代理人易海燕,阳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雅洁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0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胡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九龙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龙东路X路交叉路口处,将前方被告霍某丙驾驶的豫x号三轮摩托车撞翻,造成乘坐该三轮摩托车的三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霍某丙免事故次要责任,三原告责任。经查被告胡某某驾驶的豫x号客车所有人为公交出租公司,该公司为该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诉请判令被告共同赔偿三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x.76元,其中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胡某某辩称,一、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答辩人和被告霍某丙共同造成的,霍某主要责任;二、答辩人的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三、答辩人的出租车由出租公司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保险费是由答辩人交纳的,阳光保险公司直接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四、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支付现金x元,应由阳光保险公司付给答辩人;五、对三原告的合理部分应当赔偿,不合理的部分不予赔偿。
公交出租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挂靠在公交出租公司,营业收入属车主胡某某,胡某某每月实际交管理费和税金700元,(其中管理费496元,税金204元)原告的损失由胡某某承担;二、原告的损失由胡某某和霍某丙按事故责任分担,答辩人员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为胡某某承担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胡某某的车辆已由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保险赔款足够赔偿付三原告的损失,答辩人无需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霍某丙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也是受害人胡某某开的时大车,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霍某丙应负主要责任,对交强险如没有免责情况下可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三原告医疗费x元内的责任(因为本次事故4人受伤,包括住院补助费、营养费),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对第三责任险兄承担30%的责任,不承担精神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胡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九龙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龙东路X路交叉路口时,将前方被告霍某丙驾驶的豫x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撞翻,造成霍某丙及乘坐该摩托车的霍某甲、刘某、霍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三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刘某因伤势较重,当天下午转信阳市中心医院急诊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侧创伤性湿肺;3、双侧胸腔积液;4、心包积液;5、下颌部软组织裂伤,经治疗于2010年3月29日出院医嘱:1、继续活血化瘀治疗;2、全休两个月,在光山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人民医院共花检查费、医疗费x.21元+47,2010年5月26日信阳紫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的伤残登记应评定为X级。霍某乙在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肝挫伤,治疗9天在医生建议下转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双侧胸腔积液;2、骨盆骨折,经治疗于2010年4月3日出院,医嘱:1、避免剧烈活动;2、全休三个月;3、患者肝性裂伤出院后肝脏内行测很能够的血肿仍较大,出院后仍需后期检查和治疗。霍某乙的2010年5月25日在光山县人民医院花检查费119元,上述二医院花医疗费x.61元+119元。霍某甲入院诊断为:腰1.2横突骨折,住院9天,花医疗费、检查费5235.82元。2010年3月2日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霍某丙负此事故的西药责任,乘坐人霍某甲、刘某、霍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原告刘某,X年X月X日生,非农业户口,霍某乙,X年X月X日生,非农业户口。
再查明: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胡某某,车户口挂靠在公交出租公司,以公交出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实际运营收益和支配均归胡某某,胡某某每月交纳管理费496元。该车2009奶奶11月10日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x元(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属在保险期间内。该案在交警队处理期间,三原告已领取胡某某交的现金x元。胡某某有驾驶证。
审判长李敏生
审判员方明星
审判员饶祖德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