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退休干部。
被告訾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孙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王某某,男,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訾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承担545元,剩余5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罗洪山
代理审判员王某忠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