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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姜某某诉訾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3694号

原告姜某某,女,退休干部。

被告訾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孙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王某某,男,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訾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承担545元,剩余5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罗洪山

代理审判员王某忠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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