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水星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天水星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肖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肖某拘留十五日。后经查银行无存款,且无能力清偿债务。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薛伟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