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皇甫宜庆。
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博爱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皇甫宜庆与博爱县X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4)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皇甫宜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皇甫宜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8)豫法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皇甫宜庆、博爱县X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再审认为,皇甫宜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起诉,请求判令博爱县X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原耕种的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博爱县人民法院(2004)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司兑现
审判员赵彩霞
审判员张三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