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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指控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民事赔偿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略)事务所(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内黄某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199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内黄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焦牛玲赡养费人民币2779元。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年四月十日作出(2000)安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0)安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内黄某人民法院(199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红卫

审判员仝慧义

审判员刘景峰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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