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毛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经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3月16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新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济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在法定审限内不能结案,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院指控,

一、2007年,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赵本勇、闫寿山(二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新蔡某扶贫办管理本县农民工转移培训项目期间,违规将驾驶员科目培训委托给新蔡某华龙技校,收取华龙技校校长贾飞送予的x元现金,除3500元为公支出外,其中被告人毛某某从剩余的x元中分得7000元。

二、2008年,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赵本勇、闫寿山利用职务之便,在新蔡某扶贫办管理本县农民工转移培训项目期间,再次违规将驾驶员科目培训委托给新蔡某华龙技校,收取华龙技校校长贾飞送予的x元现金,其中3800元被毛某某隐瞒并私自占有,6000元上交单位作管理费,被告人毛某某从剩余的x元中又分得x元。

三、被告人毛某某伙同闫寿山共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9年春节前向新蔡某华龙技校校长贾飞索要现金3000元,二人各分1500元。

四、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赵本勇、闫寿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新蔡某长城技校校长候作林现金1000元,其中被告人毛某山分得300元。

五、被告人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本县技校进行扶贫培训提供各种便利,于2007年非法收受新蔡某华龙技校校长贾飞送予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200元);2008年春节前收受贾飞送予的电脑一台(价值3680元);2009年春节前收受贾飞送予的现金2000元和新蔡某卓达技校校长冯敏送予的现金500元。

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辩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毛某某在接受检察院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积极退出赃款、赃物;3、被告人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新蔡某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之一是对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新蔡某长城职业技术学校和新蔡某卓达职业技术学校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该办公室副主任赵本勇、工作人员毛某某、闫寿山负责实施。2007年至2009年元月被告人毛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和单独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x元和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电动一辆、3680元的电脑一台,共计折合人民币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7年初,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赵本勇、闫寿山商议后,决定将2007年的新蔡某贫困劳动力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委托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实施,并由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从财政局领取的培训补贴费中“提取费用”。后经与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贾飞商谈,贾飞表示同意。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接受委托后,2007年培训汽车驾驶员一期142人。2008年元月,贾飞从新蔡某财政局领取培训补贴费后,送给被告人毛某某和赵本勇、闫寿山现金x元,赵本勇让被告人毛某某将钱收下,后按照赵本勇的安排,将其中的3500元用于公务支出,剩余的x元由其三人分配。其中被告人毛某某和闫寿山各分得7000元,赵本勇分得75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扶贫办的工作之一就是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对技术学校的监督和管理。2007年,他在扶贫办公室工作期间,他和副主任赵本勇,工作人员闫寿山商量后,将驾驶员培训工作委托给新蔡某华龙技校,由新蔡某财政局给培训的学员一定的补贴,提供管理费。后将华龙技校校长贾飞通知到扶贫办,问贾飞是否同意,并说从财政局争取补贴后,每位学员扶贫办提取200元管理费,贾飞同意。2007年培驾驶员一期142人,贾飞送来x元,过几天他问赵本勇这钱咋办,赵本勇说给上级领导送礼物的钱3500先扣下来,剩下钱是贾飞送他们的,他们三人处理算了,他和闫寿山各分7000元,赵本勇分7500元。

2、同案犯赵本勇供述,2007年新蔡某要求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多,他和毛某某、闫寿山商量后从市里争取了驾驶员培训的项目,他又将贾飞通知到其办公室,问贾飞是否同意,并要求提取费用,贾飞同意。2008年春节前,贾飞送给他们现金x元,当时他和毛某某、闫寿山都在办公室,他让毛某某先收下,过两天毛某某问他钱咋办,他说给市领导送年货用的3500元先扣下来,剩下的钱咱三个处理算了,他分7500元,毛、闫各分7000元。

3、同案犯闫寿山供述,2007年他和赵本勇、毛某某商议后,将从市里争取的一百名驾驶员培训指标委托新蔡某华龙技校进行,每位学员补贴600元,扶贫办提取费用,经商量校长贾飞同意。2007年底贾飞送来x元,快过春节时毛某某说,给市里送粉条、油等花了3500元扣除,剩余的咋办,赵本勇说他们三人把钱分了。他和毛某某各分7000元,赵本勇分7500元。

4、行贿人贾飞证言,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赵本勇将他通知到扶贫办公室,当时毛某某、闫寿山都在办公室,赵本勇告诉他,有一百多名扶贫驾驶员培训指标准备在他校招生、报帐、税收等相关手续,具体操作由毛某某负责,他问毛某某咋办,毛某他找个驾校,每位学员市扶贫办补贴600元,县扶贫办提取200元,给培训的驾校200元,后他将这事又委托新蔡某豫新驾校。2007年共收142名扶贫驾驶员培训学员,培训结束后,他从县财政局报了帐到扶贫办送给赵本勇、毛某某、闫寿山现金x元。

5、证人马XX证言,2007年华龙技校的贾飞找到他说国家有财政补贴的农民工驾驶员培训委托他校。2007年培训驾驶员一期142人,贾飞每给位学员200元,共计x元;2008年培训二期112人和107人,贾飞每人给300元,共计x元。

6、书证:毛某某的身份证明;新蔡某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蔡某财政局(2008)X号文件记载县扶贫办、财政局对华龙、长城、卓达三所市级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协议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提款申请单;记帐凭证。

二、2008年春季,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赵本勇、闫寿山将新蔡某贫困劳动力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继续委托给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接受委托后,当年共培训汽车驾驶员两期计219人。2009年元月,贾飞从新蔡某财政局领取培训补贴费后,被告人毛某某根据赵本勇的按排到华龙技校领取现金x元,其中3800元被毛某某隐瞒并占有,后按照赵本勇的安排,将x元中的6000元作为管理费上交单位,剩余x元由其三人分配。其中被告人毛某某和闫寿山各分得x元,赵本勇分得x元。

上述起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2008年培训开始时,赵本勇安排他问贾飞2008年的驾驶员培训费能给他们提取多少,贾飞说2007年每人200元,2008年每人也提200元。2009年春节前,赵本勇打电让他到贾飞处取钱,2008年共培训二期219人,贾飞交给他x元,他回到办公室告诉赵本勇和闫寿山说,贾飞只给他x元。他问赵本勇这钱咋办,赵本勇说每人扣30元管理费共扣6000元交给单位,剩余的他们三分了。他和闫寿山每人x元,赵本勇x元。

2、同案犯赵本勇供述,2008年他们又将驾驶员培训项目委托给华龙技校,当年培训学员二期219人,贾飞报了账后打电话让他取钱,他让毛某某到贾飞处取钱,毛某来说贾飞给了x元。由于当年培训名额多,担心主任赵华过问管理费的事,他就对毛某某、闫寿山说,扣6000元作为管理费交给单位,下余的钱他们三人处理算了。他分了x元,毛某某、闫寿山各分x元。

3、同案犯闫寿供述,2008年和2007年一样,他们也是每位学员提200元,2008年共培训学员219人,提取的钱是毛某某到贾飞处取的,赵本勇说先提6000元的管理费交单位,剩余的钱他们三人分了算来,他和毛某某各x元,赵本勇分x元。

4、行贿人贾飞证言,2008年春,赵本勇又将当年扶贫驾驶员培训的事委托给他。2008年共招收学员二期219人,培训快结束时,赵本勇打电话要提取的费用,报了帐后毛某某到他办公室领走x元。

5、证人马XX证言,2008年华龙技校的贾飞又将农民工驾驶员培训委托他校进行,2008年培训二期112人和107人,贾飞每人给300元,共计x元。

6、书证: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协议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提款申请单;记帐凭证。

三、2008年,被告人毛某某和闫寿山参加了汽车驾驶员培训,每人交报名费1500元。后二人经商议要求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贾飞解决报名费。2009年元月贾飞按要求送给被告人毛某某和闫寿山现金3000元,二人均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2008年他和闫寿山参加了豫新驾校的驾驶员培训,每人交报名费1500元,他和闫寿山商量让华龙技校出钱,2009年春节前他到华龙技校领x元管理费时,又提出让贾飞解决他们的报名费,贾飞又交给他3000元,他回到办公室给闫寿山1500元。

2、同案犯闫寿山供述,2008年春季他和毛某某参加了豫新驾校的驾驶员培训,交报名费1500元,他和毛某某商量让华龙技校出报名费,后来毛某某给他1500元钱,说是华龙技校给的报名费。

3、行贿人贾飞证言,毛某某从他处领取了x元时又提出让解决他和闫寿山的驾驶员培训的报名费,他又给毛某某3000元。

四、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赵本勇、闫寿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新蔡某长城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候作林现金1000元,并为该校的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便利。经三人商议,被告人毛某某、闫寿山各分得300元,赵本勇分得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2008年春节前,新蔡某长城技校校长侯作林给他和赵本勇、闫寿山拿了1000元,他分给赵本勇400元,闫寿山300元。

2、同案犯赵本勇供述,毛某某拿1000元钱说是长城技校校长侯作林送给他们三人的,毛某某和闫寿山各分300元,他分400元。

3、同案犯闫寿山供述,毛某某拿1000元钱,说是长城技校校长侯作林送给他们三人的,他和毛某某各分300元,赵本勇400元。

3、行贿人侯作林证言,他给毛某某送过1000元现金。

五、被告人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新蔡某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各种条件,于2007年、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分别收受新蔡某华龙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长贾飞送予的价值1200元的电动车一辆、价值3680元的电脑一台、现金2000元和新蔡某卓达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冯敏送予的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2007年华龙技校的贾飞送他一辆电动自行车;2008年春节前贾飞送他电脑一台;2009年春节前贾飞送现金2000元;卓达技校校长冯敏送他现金500元。

2、行贿人贾飞证言,他于2007年送毛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1200元;2008年送毛某某电脑一台,价值3680元;2009年春节前送毛某某现金2000元。

3、行贿人冯敏证言,2006年他听说长城、华龙技校给扶贫办培训的有农民工,每培训一位学员国家补贴一定的资金。后来他向赵本勇提出,赵本勇同意,具体时不记了,她给毛某某送过500元现金。

4、证人黄X证言,2007年贾飞从他处购买三辆“天爵牌”电动车,计款3600元。

5、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归案证明记载了2009年3月16日他局在初查新蔡某农开办副主任赵本勇涉嫌经济问题过程中,发现毛某某伙同赵本勇、闫寿山共同贪污管理费x元的犯罪线索。同日将毛某某通知检察院接受询问时,毛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6、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记载了方正电脑一台,单价3680元;“天爵”牌电动车一辆,单价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赵本勇、闫寿山共同受贿x元,分得款x元;伙同闫寿山共同受贿3000元,分得款1500元;单独受贿6300元,电动车一辆、电脑一台(价值4880元),共计现金x元、电动车一辆、电脑一台,共计折合人民币x元。在检察机关毛某某已退出物品和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记载了毛某某向检察机关退款x元。

2、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受贿罪中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是在赵本勇的指使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某自动投案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毛某某是在检察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自动投案,属于坦白认罪;被告人毛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出赃款,又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支持。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行为人所分得数额及作用,对被告人毛某某应减轻处罚。根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熊华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