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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 42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郎增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子卫,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6月7日李某乙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在帮李某甲拉麦过程中,不慎与本村儿童朱世昌(6岁)发生碰撞,造成朱世昌受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村支书朱风普调解,李某乙赔偿受害方x元。2008年6月10日李某乙父亲李某竹与李某甲经村支书朱风普、副支书李某胜,村民李某胜、李某堂、李某建、李某国参加调解达成口头协议:x元的赔偿款,李某乙负担x元,李某甲负担x元。2008年6月18日,李某乙之父李某竹与受害人朱世昌代理人朱广峰经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书面协议:当场一次性赔偿朱世昌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共计x元。李某甲未给付李某乙x元。2008年7月21日李某乙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甲同意给付李某乙赔偿费叁万贰千元(x元),此款在接本调解书时一次付清。

二、其它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均由李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黄跃强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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