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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十堰经营贸易公司、被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十堰经营贸易公司。

住所十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兴军,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大谷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上诉人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十堰经营贸易公司、被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上诉人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十堰经营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某、田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西福

审判员余继田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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