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周福明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