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8日9时4分,被告人杨某驾驶豫x号厢式货车在正阳县X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装面粉,装完面粉离开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玩耍的龚××发生事故,造成龚××当场死亡。经正阳县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家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超速在非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