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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世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家中财产一套行李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

三、现金3540元原告分得540元,被告分得3000元。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世福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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