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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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罚金15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5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某犯盗窃罪、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7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溜到商丘市X路中段杨庄东队X号,将王xx停放在走廊前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偷走后卖给他人,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420元。

201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溜到商丘市梁园区计划生育委员院内,将罗xx停放在棚子下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偷走后卖给他人,价值1000余元。

2010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某窜至民权县X镇名仕花园内,将赵xx停放在地下室内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偷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偷来的电动车而购买,电动车价值2300余元。

2010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某窜至民权县道南农发行家属院内,将许xx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偷走,后卖给他人,价值1000余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闫xx、黄xx、孙xx、张xx、魏xx、马xx的证言;失主王xx、马1x、赵xx、许xx的陈述;购车发票、保修卡、出库单、领条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

三、被告人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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