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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10日下午,张树民、田二寨(二人已判刑)骑摩托车行至寒冻镇X村大王某东南北路时,因琐事与丁××等人发生争吵撕打。张树民随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树清、张磊(二人已判刑)等人参与殴打丁××、刘××等人,致使丁××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陈述、证人张××、张××、田××、张×、王××、张×、尚××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正阳县公安局寒冻派出所干警张xx、赵xx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9月19日主动到寒冻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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