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天地(略)。

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涉案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蔡某某不服,以其收受陕县X镇政府李士敏给其x元不是受贿、其收受时艳秋2万元是赠与、从三门峡腾龙公司购买的数码摄像机、笔记本电脑是为公司买的办公用品,自己并未贪污归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蔡某某收受李士敏的6万元是陕县X镇政府按政策兑现的奖励,不具有违法性,其不是非法收受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蔡某某从时艳秋处受贿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认定蔡某某贪污罪成立,就应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金贤

审判员彭建国

代理审判员刘迪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华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