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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与吴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44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广新,川汇区司法局七一法律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刘某甲、刘某乙上诉吴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刘某甲、刘某乙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周口市人民政府为吴某某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侵犯申请人的自留地使用权,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交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立案受理。因该行政判决可能会给本案的定性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袁建国

代理审判员冯达

代理审判员曹春萍

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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