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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刘某某与张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1年6月3日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名男孩XXX,X年X月X日生。2009年3月1日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男孩,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被告同意原告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期间生育男孩XXX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9年3月30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18岁止。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威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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