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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27岁。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某,男,28岁。

委托代理人陈家东,商城县司法局李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2003年相识而订婚,于2004年初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管某。婚后双方没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故对原告进行打骂。2008年农历正月,被告又要打原告,原告一气之下服药,几天后原告又跳井被别人救出,从此双方开始分居,故两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的抚养依法判决;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真实,不同意离婚。婚后,所生子一直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原告没有尽抚养义务。如果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月抚养费,并且原告替其亲戚先行偿还借原、被告6000元共同债权的一半3000元给被告,可以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而订婚,于2004年初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管某。婚后,两人经常吵骂,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农历正月初,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债权6000元,无其它债权、债务。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原告的起诉和当庭陈述;

4、被告的当庭答辩和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初,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不归,夫妻长时间分居。现双方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管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支付被告3000元,原夫妻共同债权6000元由原告享有。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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