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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第三居民组与被上诉人郭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

负责人郭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彭修军,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三组)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的负责人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修军、被上诉人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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