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
负责人郭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彭修军,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三组)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的负责人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修军、被上诉人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卢氏县X镇X村第三居民组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