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柱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生有两女。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沉迷于赌博,不但不听原告劝阻,还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的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小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生活帮助金x元,离婚损害赔偿金x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自己确实有赌博情况,但是自己决心改正。
原告围绕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8日结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农历8月13日生长女刘某佳,2009年农历8月20日生次女刘某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0年结婚,并生育两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被告存在爱打牌的情况,但是被告已经承认错误,并决心改正,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玉柱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