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结婚,2002年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外出多年,对我母子不顾不问,自2008年3月15日其外出后与家失去联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张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夏季经朋友介绍相识,2000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26日婚生一男孩张××。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8年始被告外出务工后未再与家庭联系,原告一直未获取其下落,故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户口薄、身份证明、被告母亲高玉明证明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现被告外出务工,未与家庭联系,虽存在过错,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谐,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小巧
审判员蒋耀东
审判员王成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