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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鄢某某、姜某某、吴某某、黄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系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鄢某某、姜某某、吴某某、黄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就借款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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