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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于2006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酒后因开玩笑与邻居殷××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盛某某将殷××的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殷××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陈述、证人雷××、冯××等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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