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鄢刑初字第101-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再次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敏、薛晓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刑初字第101-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查丰岭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高东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艳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