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0年10月1日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和被告经常因家务事争吵,夫妻关系非常紧张,原告被逼无奈,在2007年12月份分居,并分别于2008年4月和2009年3月两次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因此,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上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未超过半年即又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书章
审判员:刘海英
审判员:张兴政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