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陕县冉山煤矿与被上诉人关某某、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冉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又名,关某荣,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上诉人陕县冉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关某某、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县冉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宋红芳、被上诉人关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