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商业中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二楼X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代理人于国栋,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巫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