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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建胜,甘肃通融(略)事务所(略)。

被告:钱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美馨装饰工程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燕,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亚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请:1.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x元及违约金1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畅河新城的商品房一套承包给被告钱某某进行装修,总价款为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某给被告钱某某支付了部分装修费,但被告钱某某完成了部分装修后,其余部分未进行装修。为此,原告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钱某某在2010年8月28日给原告张某某返还x元装修费,同年9月10日返还6000元装修费,同月25日返还4000元装修费,其余装修费及违约金原告张某某予以放弃。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亚红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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